(2015)丰民诉保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永胜、王新芝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胡永胜,王新芝,王迎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336号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荟苑二期1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董德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冷元玉,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胡永胜,职员。被申请人王新芝,职员。被申请人王迎风,农民。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王以龙向其贷款500000元(被申请人胡永胜、王迎风担保),贷款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胡永胜、王新芝、王迎风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永胜及王迎风名下的房产二处。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永胜名下位于沛县汉城南路西侧汤沐小区6号楼4单元3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迎风名下位于丰县名仕雅苑小区26号楼4单元4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