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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顾召信与邱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顾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伟,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张永丽,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某与被告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邱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永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工业园后洞门村面积为2400平方米的厂房一处,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租金为每年14万元。合同履行后,但在2015年6月份找到原告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因合同未到期,原告不同意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被告遂搬出,不再使用该厂房。根据合同规定,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因其违约产生的违约金35000元,被告只支付了15000元,剩余违约金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租赁合同属实,当时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时间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因当时租赁面积为2400平方米,故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4万元,由于土地使用税国家每年不断增长,致使被告无力缴纳过高的土地使用税,致使原、被告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是政府性行为,其责任不在于被告方;第二、原、被告双方已经于2015年6月份口头协商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当时双方口头商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作为违约金,原告允许被告将所有在原告厂房内的木工设备及原材料等物品拉走。后被告严格按照约定于2015年6月份分两次打款1.5万元给原告,可见双方已经解除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无其他任何纠纷发生。原告不应再重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所诉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临沂市工业园后洞门村工业园,面积为2400平方米。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租金为每年14万元。合同还约定如原告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被告三个月租金;如被告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原告三个月租金。2015年6月,因被告要求提前退租,经协商,双方解除了上述租赁合同。被告遂搬出涉案厂房,并支付了违约金15000元,剩余违约金20000元未付。原告为索要剩余违约金,遂持厂房租赁合同诉至本院,主张权利。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审核证据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调查所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的临沂市工业园后洞门村工业园一处与原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并约定如因被告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原告三个月租金35000元的事实,由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因被告要求提前退租,双方解除了上述租赁合同,被告已搬出涉案厂房,并支付了违约金15000元的事实,有法庭调查予以证实,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主张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将违约金变更为15000元,无需再支付剩余20000元的主张,因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违约金2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某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邱某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