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3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凯。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千叶花园提供物业服务,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玉兰苑3号的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26641.45元及分摊费723.56元及违约金若干。故起诉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被告陈凯身份不明,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具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即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将被告主体特定化。本案中,由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身份,不清楚被告的准确姓名、住址、出生年月甚至性别,无法证明其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起诉尚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