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谌某抢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1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谌某与朱某(在逃)、一不知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以及被害人××在珠海市××区网吧上网。期间,不知名男子向谌某、朱某提议,由不知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搭载谌某、朱某及侯某到外面,再由谌某、朱某将侯某打一顿,并抢走侯某的手机。谌某与朱某表示同意。当日13时许,该不知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搭载谌某、朱某及侯某去到井岸镇××水郡附近的海堤边,并暗示谌某、朱某殴打侯某。但谌某与朱某均没有动手。随后,被告人谌某以借侯某手机登陆QQ为由,将侯某的iPhone5s手机拿到手。不知名男子见状便将手机从谌某手中拿走,然后驾驶摩托车搭载谌某及朱某逃离现场。后三人将抢得的手机变卖,被告人谌某分得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涉案的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4120元。2015年7月5日,被告人谌某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网吧上网时,乘坐在其旁边位置的被害人舒某睡着之机,将舒某放在电脑桌桌面上的酷派8670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80元。另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公安民警在珠海市××区××一网吧将涉嫌抢劫的被告人谌某抓获。谌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在网吧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谌某身上查获涉案的酷派8670型手机,并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舒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被害人侯某、舒某的陈述及侯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谌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手机购机票据,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同时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谌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抢夺罪中,被告人谌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盗窃罪中,被告人谌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盗财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满堂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