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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立商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晓涛与罗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晓涛,罗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商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允,男,满族。委托代理人朱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晓涛因与被上诉人罗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晓涛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系被上诉人单方填写,上诉人不知情,故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芬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