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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赖云鹏与王秀荣、颜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云鹏,王秀荣,颜文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103号原告:赖云鹏。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荣。被告:颜文渊。原告赖云鹏为与被告王秀荣、颜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30日,被告王秀荣、颜文渊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1.5%,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将承担出借人因此所花费的诉讼费和代理费。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荣、颜文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赖云鹏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被告王秀荣、颜文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俊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