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与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号。投资人孙均乐,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云彤,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凤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景东,该厂经理。上诉人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该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租赁房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xx号,不动产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