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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林明阳与黄卫东、葛德桂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阳,黄卫东,葛德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林明阳,鹤峰县容美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卫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葛德桂(又名:郭德贵),无业。本院依据(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卫东、葛德桂(又名:郭德贵)一直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葛德桂(又名:郭德贵)原有的位于原白鹤玉厂产权房一套34.41平方米,拆迁后现还建房实际还建面积含公摊92.21平方米,房号为:1-6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葛德桂(又名:郭德贵)所有原白鹤玉厂还建房一套(实际还建面积含公摊92.21平方米)房号为:1-601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