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符兴爱与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兴爱,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834号原告符兴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63。被告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2000325683。法定代表人陈耀荣。被告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2000269034。法定代表人陈耀荣。原告符兴爱诉被告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符兴爱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现距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已逾七日,但原告尚未按上述通知书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