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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有国与钟宁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国,钟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798-1号申请执行人陈有国。被执行人钟宁萍。申请执行人陈有国与被执行人钟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宁萍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钟宁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5元,扣除诉讼费外,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53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7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