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行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晓琴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晓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晓琴,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赵衍亮,局长。上诉人熊晓琴因诉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程序中,上诉人熊晓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晓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晓琴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建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雍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