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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圣坤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陈友波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申81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圣坤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波。委托代理人:罗保星,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033号东方明珠花苑明珠北街3号楼首二层。法定代表人:翁嘉华。委托代理人:罗保星,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圣坤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赵卫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玲秀,住广东省新兴县。委托代理人:黄勤,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陈友波,住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圣坤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州司某印刷有限公司、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现有证据证明该100万元的借款早已由广州司某印刷有限公司清偿完毕,原审未能查明该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保证期间已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未查明该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2015年7月22日,再审申请人以其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均是复印件,上述资料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关于原审送达是否合法问题。原审法院用快递方式向广州司某印刷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广州司某印刷有限公司的门卫拒收签收上述文书。另原审法院派工作人员前往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因无人签收而留置送达。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缺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韦伟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