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鸿红发牛羊肉卷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鸿红发牛羊肉卷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297号原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娟。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委托代理人:陈成帆。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鸿红发牛羊肉卷批发部。代表人:郑春萍。委托代理人:许亚新,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鸿红发牛羊肉卷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