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