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