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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罪犯马俊龙犯故意杀人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556号罪犯马俊龙,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唐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俊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13年1月7日,2013年12月16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7年1月6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俊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假意(2015)1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俊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龙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