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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奎寿与刘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奎寿,刘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奎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水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立军,农民。再审申请人刘奎寿与被申请人刘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衢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奎寿申请再审称:1、证据采信错误,招贤镇派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七条内容,后面一条是后来加上去的,法院采信刘立军提供的调解协议系伪造的。2、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50%的责任无任何理由。纠纷的起因是刘立军强行安装排污管,先打人的也是刘立军,申请人并无过错。申请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再审。刘立军答辩称:该协议系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达成,且申请人刘奎寿也在场,协议原件在派出所;一、二审判决实体正确,责任分配得当,请求驳回。本院复查中查明:申请人刘奎寿现持异议的《调解协议》系其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且与常山县招贤镇派出所存档的原件一致,该协议形成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均在场。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该协议系伪造向我院申请再审,与本院复查中查明的事实不符,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依据不足,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综合认定双方责任分担的事实依据,该申请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刘奎寿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奎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日知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