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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嘉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嘉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8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22号。负责人汪莫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在丛、瞿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82号。法定代表人周晓炎。被告江苏嘉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523-6室。法定代表人周斌。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嘉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74元,减半收取94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837元,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