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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继刚与于根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476-1号申请执行人于继刚。被执行人于根红。被执行朱伟妍,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樟树下二区**号,身份证号:××。原告于继刚与被告于根红、朱伟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根红、朱伟妍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