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贾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郝玉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记宽,该公司员工。被告贾举,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