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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叶某琳与张某捷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琳,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捷,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叶某琳与张某捷离婚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一、准予叶某琳与张某捷离婚;二、婚生长女张某钿由叶某琳抚养,婚生次女张某爝由张某捷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均对对方抚养的女儿享有探视权。但至今被执行人张某捷未将长女张叶钿交由叶某琳抚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捷至今未履行义务,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难以移交孩子。申请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客观情况消除之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汝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