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