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翁平俤与吴靖武、吴友峰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平俤,吴靖武,吴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49号原告翁平俤,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吴靖武,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吴友峰,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平俤与被告吴靖武、吴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平俤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吴友峰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的店面,并以原告翁平俤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复式单元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翁平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友峰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的店面,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原告翁平俤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复式单元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美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