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华东电子集团医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华东电子集团医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东电子集团医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群科技园神马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胜利路198号第3栋703房(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达翀,董事长。上诉人南京华东电子集团医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23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严重错误。首先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未对本案争议做出过任何规定;其次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合同,不存在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劳动纠纷。故因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239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东电子集团医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代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双方争议的标的为被告是否应当履行退还���证金的合同义务。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被上诉人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湖南典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