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8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XX,董事长。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执行董事。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诉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三十八元七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七百六十四元,由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九百八十二元(已交纳七千八百八十二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八十二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博大劳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8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玉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