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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邢振铃与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振铃,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邢振铃。被执行人:刘雪峰。本院在执行邢振岭与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邢振岭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