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邢振铃与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振铃,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邢振铃。被执行人:刘雪峰。本院在执行邢振岭与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邢振岭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