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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麟与陈明,雷向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麟,陈明,雷向国,傅江,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白麟,男,生于1989年6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15号附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4198906260016。委托代理人寇运龙,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明,男,生于1970年8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号17-16,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008199334。被告雷向国,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翠海朗园9号20-2,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3198410163113。被告傅江,男,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8号4幢1单元1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06105176。被告杨军,男,生于1976年9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8号20幢2单元5-1,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609255814。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博来,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白麟诉陈明、傅江、雷向国、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麟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明、傅江、雷向国、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5220元由白麟负担。审判员  林海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