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海娜与黄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娜,黄景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保字第255号申请人:陈海娜。被申请人:黄景。申请人陈海娜为与被申请人黄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景名下浙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海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景名下浙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陈海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侯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