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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杜四海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杜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升辉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5467472-1被执行人:杜四海,男。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执行杜四海道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杜四海支付其判决书确定的86153.32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86153.32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达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