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邵军,院长。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屈家沟村。法人代表杨国兵,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91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