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君平与被告刘学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平,刘学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刘君平,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刘学勤,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平与被告刘学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君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退付原告刘君平212.50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