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德智与刘世建、胡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智,刘世建,胡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民身份号码:×××1373。被执行人:刘世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被执行人:胡翔,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40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德智与被执行人刘世建、胡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世建、胡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德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被执行人刘世建、胡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德智支付违约金(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刘世建、胡翔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93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翔名下粤C×××××号小型汽车,粤C×××××号小型汽车两辆。轮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翔名下位于逸仙路100-107号商铺(夏逸庭院,权证号码:0100017854)、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19栋1单元2402房(权证号码:01××40)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均为本院另案查封,该案正在审理。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