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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675号原告北京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8号,注册号110101000197695。法定代表人王宝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可。被告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开发区11区。法定代表人李树英。原告北京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为北京市朝阳区旺座商务中心合法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为该中心3120公寓业主。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72613.45元、空调费28212.19元、电费157.23元、水费4108.20元。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原告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但目前就其与被告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没有举证,其请求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要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北京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悦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