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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林喜与蔡凤堂、吴士贵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486号原告程林喜。被告蔡凤堂。被告吴士贵。被告江苏弘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林喜与被告蔡凤堂、吴士贵、江苏弘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林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凤堂、吴士贵、江苏弘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林喜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喜撤回对被告蔡凤堂、吴士贵、江苏弘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4元,减半收取12332元,由原告程林喜负担。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