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雨明与刘世建、胡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明,刘世建,胡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张雨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9095。被执行人:刘世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被执行人:胡翔,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40关于张雨明与胡翔、刘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世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世建名下粤C×××××小型汽车一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翔名下位于逸仙路100-107号商铺(夏逸庭院,权证号码:0100017854)、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19栋1单元2402房(权证号码:01××40)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均为本院另案查封,该案正在审理。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9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