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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精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精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联 邦 快 递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诉 被 告 广 州 精 顿 贸 易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鲁征,该公司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承,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精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精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转为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唐知莹审 判 员  向 宏代理审判员  叶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