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军与被告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初字第35号原告:马振军,男,回族。被告: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乡县夏馆镇嵩华街*号。法定代表人:蔡如普,任镇长职务。组织机构代码:00604704-5原告马振军诉被告内乡县夏馆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军负担。审判长 曹毅审判员 张涛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