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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阜阳兄弟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92号原告:阜阳兄弟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友臣,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玉郎,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杰,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兄弟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