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新明迈特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万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4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299640-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明迈特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62221-5,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新华大厦1号楼12层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新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连云港万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70067-3,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189号1203室。法定代表人张新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新亮。被执行人张新寅。被执行人张新华。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新明迈特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万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新亮、张新寅、张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明迈特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万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新亮、张新寅、张新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