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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