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雨丽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雨丽,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职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抓获),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雨丽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雨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张雨丽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5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卡号:×××2086),并持卡消费,截至2015年1月,共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76968.5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2009年2月,被告人张雨丽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办理信用卡(卡号:×××2399),并持卡消费,截至2014年8月,共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8334.3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2010年8月,被告人张雨丽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办理信用卡(卡号:×××2072),并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消费,截至2014年12月,共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90280.5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雨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全某、李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办卡信息;信用卡催收记录;报案材料;被告人张雨丽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雨丽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雨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雨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张雨丽退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人民币七万六千九百六十八元五角、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人民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四元八角七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雷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