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钱粉林、王桂发等与杨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粉林,王桂发,王某,杨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钱粉林,居民。原告:王桂发,居民。原告:王某,学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潘文生,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粉林、王桂发、王某与被告杨斌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粉林、王桂发、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粉林、王桂发、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粉林、王桂发、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原告钱粉林、王桂发、王某负担。审判长 张少春审判员 王跃华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