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张波等金融借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波,朱涛,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男,生于1980年8月12日,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波,男,生于1979年6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涛,男,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军,男,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波、朱涛、刘军给付借款本金299415.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67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307382.96元。2015年8月11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38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