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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有名、管优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有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丁有名。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丁有名要求宣告丁友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丁友法,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丁有名兄弟。申请人认为,丁友法自幼智力残障,生活无法自理,也无配偶、子女。2012年6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给丁友法残疾人证,证实丁友法为智力三级残疾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申请宣告丁友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理过程中,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丁友法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宣告丁友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友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