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行非执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潘亮、许淑芳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非执审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1464938-8负责人李坝根。被执行人潘亮,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贵溪市文坊镇斗楼村江湾组**号,身份证号码3606811984********。被执行人许淑芳,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贵溪市文坊镇斗楼村江湾组**号,身份证号码3606811986********。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潘亮、许淑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106060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10606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潘亮、许淑芳属农业户口,均系再婚,于2005年3月13日生育一男,2014年5月29日生育一女。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认为两被执行人2014年5月29日生育一女违反了《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5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2014年贵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户口计征基数为5000元。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贵计生征决(2015)10606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潘亮、许淑芳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5000元×3.5×2)。被执行人潘亮、许淑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溪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潘亮、许淑芳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10606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10606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琚 红代理审判员 熊娇娇代理审判员 刘贵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