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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钱国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珍,钱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农民。被执行人钱国友,开滦矿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古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钱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国友于三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淑珍执行款2400元,但被执行人钱国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国友银行存款24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兰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