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如祥、刘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如祥,刘莎,张敬卫,金庭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如祥。被告刘莎。被告张敬卫。被告金庭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如祥、刘莎、张敬卫、金庭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如祥、刘莎、张敬卫、金庭菊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如祥、刘莎、张敬卫、金庭菊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原告申请错误,应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