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卢泰列、罗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泰列,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82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泰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罗庆锋,广西庆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泰列、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闸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卢泰列、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泰列、罗某某及罗某某的辩护人罗庆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首饰盒照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楼道监控照片,证人邹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林某提供的手机通讯记录、身份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提供的证明和调取的道路、电梯监控视频及截屏照片、治安卡口照片、GPS车辆监控系统截屏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及存款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调取的手机通讯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审被告人卢泰列、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4年12月11日,卢泰列、罗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市太阳山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杨某某住处,入户窃得杨某某家中卧室衣橱抽屉内现金1.5万元和男式黄金方戒指两枚、男式黄金铜鼓戒指一枚、女式黄金嵌宝戒指两枚、女式黄金花式戒指一枚、女式路路通两根、女式手链一根、女式黄金项链一根(带黄金吊坠)、女式黄金耳环一对,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富城酒店将卢泰列、罗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开锁工具一套。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卢泰列、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卢泰列系累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卢泰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查获的开锁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卢泰列、罗某某均否认入户盗窃,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罗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二审驳回卢泰列、罗某某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辩论双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应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泰列、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经查,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证实,2014年12月11日12时许,杨某某离家,18时许回家发现家中被窃;相关楼道监控照片证实,当日13时40分至51分,有三名陌生男子出现在被害人住处门外,其中一人正在开门;相关道路、电梯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GPS车辆监控系统截屏照片、治安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三名男子当日从本市松江区龙马路185弄附近乘坐出租车于13时20分到达案发现场附近,并于13时34分进入被害人居住小区,后于14时28分离开回松江上述地点;证人邹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林某提供的手机通讯记录、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三名男子中的两名分别是卢泰列、罗某某。卢泰列、罗某某对以上相关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由此可以认定,卢泰列、罗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卢泰列、罗某某辩称其到居民楼是为了找工作、见网友等,并以走错路为由否认入室盗窃,但其辩解既无其他证据印证,也有悖常理,故对卢泰列、罗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该两名上诉人及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卢泰列、罗某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和采纳。另查明,卢泰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翟浩审 判 长 费 晔审 判 员 沈 燕代理审判员 潘庸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