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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5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菊琴与张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琴,张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768号原告周菊琴,女,1928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旭(周菊琴之孙子)。委托代理人陈平(周菊琴之子)。被告张洋,男,198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张建江(张洋之父)。原告周菊琴与被告张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菊琴以张洋将其推倒造成受伤为由,要求张洋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万元。审理中,周菊琴及其代理人陈平均表示起诉并非周菊琴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且起诉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周菊琴表示起诉并非其本人意愿,故周菊琴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菊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文慧人民陪审员  岳 维人民陪审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美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