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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雷大青、刘金印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雷大青,刘金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1958年生被执行人雷大青,男,1957年生被执行人刘金印,男,1965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重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雷大青、刘金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2.6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雷大青、刘金印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