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柳巧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法定代表人:林益楠。委托代理人:沈卫东。委托代理人:张聪慧。被告:柳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柳巧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还清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